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HN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室内建筑装饰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着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以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实行民主办会、公正办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依据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和自由贸易港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本协会将以科学发展观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本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2、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3、参与制订修改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
1、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2、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3、建立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4、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
1、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
2、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
3、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咨询服务;
4、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5、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的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7、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开拓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市场,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发挥本行业的作用
1、宣传和贯彻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发展我省生态环境的相关行业方针与政策;
2、组织制订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3、承担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组织评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
4、开展对我省室内装饰企业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开展与相关组织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调解会员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七)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诚信经营、维护行业权益、开拓和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三)单位会员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具有法人地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原则。凡申请入会者,须填交申请表,并自愿签订诚信经营公约,按协会要求申报企业信息档案资料并在协会企业诚信守信信息网公布,经协会秘书处按《章程》及理事会的相关规定批准后方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连续两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务;
(四)表决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八)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集会或通信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凡在册的会员单位均有资格作为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后经协会秘书处收集统计,总数如多于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而少于半数以内的,全部为有效会员代表;总数若多于会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由秘书处根据申报代表的会员资格及入会时间顺序从中评选不超出一半的会员代表。秘书处将签收备案,由协会换届领导筹备小组推荐至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会费标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依据会议内容及季节性可以集会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会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二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建立常务理事会制度。
(一)常务理事按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为理事会负责。
(二)副会长的增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依据会议内容及季节性,可以集会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协会获取报酬。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会员有权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同时担任协会常务副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兼任,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能: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因故不能按时召开应当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组织召开;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担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任务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开支,包括会议交通费、旅差费、会刊费、信息资料费、咨询费、广告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福利等支出;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邀请专家、学者咨询等费用;
(五)与协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正当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